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走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近日,有这么一则案例:欠款300万的父亲突发心梗离世,独生子继承父亲账户余额3.6万元与一套价值70余万的房产。
面对数十次的催债,他撂下狠话:"我爸借的钱凭什么找我要?你们有本事去墓园找他!"
父亲生前欠款,儿子不认账
2022年12月,老王因生意周转所需,向相处40余年的挚友老刘借款300万元,二人签订《借款协议》,并承诺于2023年6月前全额归还。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老王却因生意破产,无力还债。面对老刘的多次催促仍态度恶劣,不履行还债义务。
人有旦夕祸福,两个月后,老王因突发心梗去世。老刘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借款协议找到老王的儿子小王,要求其偿还欠款。
小王认为,借款协议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拒绝还钱。就算是父亲所签,小王也坚持认为:"我爸借的钱凭什么找我要?有本事去墓园找他!"
于是,老刘又联系到了老王的前妻。她告诉老刘,她和老王早在2016年就已经离婚,该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老刘将小王起诉至法院
多次交涉无果后,2023年9月老刘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作为继承人对老王生前的欠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庭上,老刘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确实已向老王出借300万元本金,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确认成立。
老刘认为:小王作为老王的儿子,继承了老王的遗产,依法应当偿还老王生前的债务,付清欠款。
小王答辩称,父亲除了一套价值70余万的房产和3.6万元的银行账户余额外没有遗留任何财产,且自己已经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认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然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本案中老王突发心梗去世后,虽其子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但法院指定小王作为遗产管理人,仍需履行遗产管理义务。
若小王拒绝以遗产清偿老刘300万元借款,不仅违反继承人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更将导致债权人合法债权落空,既违背《民法典》第六条诚信原则,亦损害市场交易安全这一公序良俗。
因此,无论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遗产管理人均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优先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最终,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小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管理老王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老刘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父债子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
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总之,“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其实彰显的是一种诚信理念,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